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川劳社发〔2007〕2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川劳社发〔2007〕25号)“试点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由试点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的规定,在对用人单位(含该文件第一条二款规定参照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后,将该审批文件抄送一份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二款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属于扩权强县试点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本单位的申报资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工作联系: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电话:2316837、2301563,联系人: 宋天涛 电话13908115988。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