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哪些情形下 仲裁庭应当中止案件审理

2019.08.02

仲裁中止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因特殊情况出现导致仲裁程序不能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仲裁程序暂时停止的现象。实践中,哪些情形下仲裁庭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呢?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仲裁权利能力自然终止,但其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自然灭失,可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有时确定继承人会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因此就需要案件中止审理,等待适格的继承人出现。当然,如果能及时确定继承人,则没有必要对案件中止审理。

需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属于适格继承人,可通过户口簿、结婚证等进行判断,也可以通过生效的判决文书进行认定。此外,劳动者的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与被宣告死亡,对于被宣告死亡的认定可参见《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一方因先天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自然不能自主行使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因此就必须依法确定其监护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者是否属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总则》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当不能直接确定法定代理人时,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法定代理人,而在该过程中,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用人单位的终止是指用人单位权利能力的终止。在仲裁过程中,如用人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等原因而终止的,在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没有确定之前,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如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在仲裁过程中因与其他单位合并而导致市场主体身份灭失,此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其权利承继人出现。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理解为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当事人遭遇到上述情况时,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应当中止审理。而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拒事由,除了众所周知的事实,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等。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当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时,在这种情况下,应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结束,因此应中止案件审理。此处的其他案件可以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例如当事人后提起主张加班工资的案件需要等到此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其他案件也可以是普通民事案件,例如用人单位处于法人分立的诉讼中,此时应等待该法人分立案件的诉讼结果。

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工伤案件的审理,需要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基础信息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往往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仲裁庭未能在审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不属于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情形,仲裁庭应当中止审理,等待相关结果的出现。

实践中,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以“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正在行政复议(诉讼)”为由,要求仲裁庭中止审理。因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此时,如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仲裁庭应当对该案继续审理。

(稿件由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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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中止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因特殊情况出现导致仲裁程序不能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仲裁程序暂时停止的现象。实践中,哪些情形下仲裁庭应当中止案件审理呢?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仲裁权利能力自然终止,但其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自然灭失,可由其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有时确定继承人会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因此就需要案件中止审理,等待适格的继承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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