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简易处理

2019.04.23

对简易处理如何运用作出具体规定,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一大亮点,对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实践中,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处理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适用范围

根据上述法条,简易处理可适用于下列三类争议案件:一是争议不大的案件,二是标的额不大的案件,三是当事人自愿适用简易处理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案件是可以简易处理,而非应当简易处理,最终是否简易处理,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争议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且对证据的异议不大,无需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对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等,根据已有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争议不大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及仲裁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必须是同时满足才可以简易处理。因此,对于一些尽管当事人争议不大,但是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案件,也不应简易处理。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争议案件

本项主要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为仲裁标的的案件。其中“上年度”指的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的最近年度。因此,如当地尚未公布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则指的是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另外,“标的额”指的是各项仲裁请求标的额之和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不能分项计算。

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处理的争议案件

本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事人处分自己仲裁权利的体现。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仲裁的程序在具有公平性的同时更具效率性。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简易处理申请,以书面提出为原则,也可口头提出。

简易处理的决定及仲裁庭组成

仲裁委员会对是否简易处理具有决定权

当事人书面提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在审查立案材料的同时审查简易处理申请;口头提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当场询问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手印确认;仲裁委员会审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也可主动建议使用。

是否简易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把审理形式、仲裁庭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作出不简易处理的决定。

仲裁庭的组成

简易处理时,仲裁庭一般由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也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需要注意的是,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为合议庭,但适用的具体案件处理规则仍是简易处理。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供稿)

  • 劳动争议
简易处理如何运用作出具体规定,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一大亮点,对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实践中,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处理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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