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含民办技校)。
二、评估内容
(一)是否正常开展培训;
(二)是否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训场地;
(三)是否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
(五)是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三、职责分工
(一)省人社厅负责对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估。
(二)各市、县(区)人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对所管辖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估。
四、评估流程
(一)提交评估材料。各评估对象按要求,向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评估材料(各1份):
1.2017年培训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报告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统计报表》(见附件,省管培训学校的电子版发至184231932@qq.com);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评估方式。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组织评估小组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三)公布评估结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拒不参加本次评估的可依法撤销其办学资质。其中,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先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办学资质:
1.理论教学与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培训师资已明显不适应开展相关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培训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超培训许可范围擅自开展培训的;
7.拒不接受实地检查评估或实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已发生实际变更但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本次评估的。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配合,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建设,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
(三)本次评估工作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其中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4月20日前携带有关材料到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评估。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社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在4月30日前将评估结果通报文件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附件2)汇总表报送至省人社厅。
(四)需变更事项的培训机构,请在评估合格后递交相应材料(材料清单附后),评估不合格的,一律不办理变更。
联系人:王明超、张光曙 联系电话:0791-86386169。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