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气温持续升高,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劳动享有哪些权益?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又当如何维护呢?以下几则案例或许能给劳动者一些启示。
户外作业有限制
案例:陈某等在建筑公司打工,每年伏天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阶段。天气酷热,但工作强度和进度不变。为防止中暑,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公司负责人始终不予正面答复。那么,劳动者的类似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说法:
多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此,该案中劳动者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高温作业须发放岗位津贴
案例:
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务工,从事露天浇筑工作。为赶工期,这家公司连续几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安排张某等继续从事露天作业,但拒绝支付高温津贴,理由是已经发放了解暑饮料和药品。张某等为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查,裁决该公司足额支付张某等高温津贴。
说法:
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对于用人单位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强行安排作业有权拒绝
案例:
小陈在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露天工作之前,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会向劳动者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但他入职后发现,公司根本没有提供这样的工作条件。在一次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因出现中暑征兆而拒绝公司安排的作业任务,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随后小陈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得到支持。
说法:
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暑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小刘是某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小刘在工地中暑昏迷。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人社部门据此认定小刘属于工伤。
说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王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