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远离“老干妈”式的烦恼——谈如何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

2017.06.16

近日,涉及贵阳老干妈前员工泄密的新闻引起了舆论的关注。该事件虽然尘埃落定,但是留给企业经营管理者诸多的思考。企业多多少少都会有自己的行业秘密,要想维持市场竞争力,保护好这些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课题。

“商业秘密”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签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同时,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技术合同的技术秘密保护作了规范。《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保守商业秘密作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技术信息是指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如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前者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资信状况、财务收支、产品定价、销售计划及方案、采购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后者如企业组织架构的调整计划、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管理经验、管理模式等具有管理性质的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备秘密性、高价值性和独特性三个特点。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应从以下有效措施着手: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企业各个部门都存在商业秘密。在明确保密范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要遗漏,也不要盲目扩大。盲目扩大会降低效率、不利于突出重点,同样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来调整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

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如果没有保密制度,企业的保密信息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因此,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来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保密制度。

加强技术保密措施和人员保密管理。

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保密手段和人员保密管理。前者包括设置企业内部局域网、安装保密软件和室内外摄像头、电子邮件加密、配备保险箱柜、使用非描述性的项目名称和代码、企业配备内部安保人员等。

后者包括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涉密人员不仅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一些普通岗位比如文秘、会计、人事、销售、采购等岗位也会成为涉密人员。应根据知悉、了解涉密信息程度的深浅、涉密事项的多少,涉密期限的长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确定。

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应当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掌握企业核心信息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其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不同于一般涉密人员,还要结合其涉密内容、职责范围等,与之订立更明确、细致的保密协议,提高其违约责任和违约成本。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该条款中的其他涉密人员的范围应当由企业保密制度进行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签署,还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应由劳动者按月提供参保证明或工作证明,经单位审核确认后,才予以发放竞业禁止经济补偿。

注意对外经济活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而且往往是企业内部员工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比如企业在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技术信息、客户资料、发展规划、产销策略、财务状况、人员信息等;在加工承揽、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采购、加盟联营等合作中,会涉及到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质量控制、产品工艺等信息。因此,应当与合作单位或有可能接触过商业秘密的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作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明确保密范围、内容、保密义务以及违约保密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放在保密措施制定和落实上,防患于未然。可以由综合办或者法务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行,在专业法律人士或者知识产权人士指导下,企业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时候就像“老干妈”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宋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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