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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县出台《东海县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9.24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创业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14】238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东海县制定了《东海县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本县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5年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

 (4)留学归国人员;

 (5)本县军队退役人员;

 (6)本县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初创补贴。上述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达半年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2)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上述人员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县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且付薪资1年(月工资不低于本地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吸纳3-5人1000元/户,6-10人2000元/户,10人以上3000元/户。

 (二)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下列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标准。对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一次性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创业租金补贴及水电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实训基地。

 2、补贴标准。对进驻经我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运营正常的,给予水电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3个月,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上补贴分别达到申请条件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申领、审核和支付程序

 (一)申请补贴程序

 各项补贴项目,有关人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资料齐全后由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予以拨付。

 (二)申领补贴时间

 1、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由申领单位每个月20日前将申领补贴资料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资料齐全后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报送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2、社会保险补贴、创业租金补贴、水电补贴。由申领单位或个人每个年度后1个月内将申领补贴资料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资料齐全后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处报送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渠道暂由省级财政补助安排。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标准执行;对县乡申报的创业租金补贴及水电补贴,通过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合格项目后由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根据总的项目规模和资金需求情况,核定补助额度, 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对于没有通过审核项目的县乡不予补助。

 该办法于2015年9月起执行。

 (江苏东海县人社局就业办 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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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创业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14】238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东海县制定了《东海县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  (1)本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本县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5年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  (4)留学归国人员;  (5)本县军队退役人员;  (6)本县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初创补贴。上述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达半年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2)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上述人员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县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且付薪资1年(月工资不低于本地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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