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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 关注难点 系统治理———专家解读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04.16

嘉 宾: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 周天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 冯喜良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 张车伟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常凯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主任 侯风云

条件成熟顺应时势

记者:经过长时间酝酿,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颁行《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颁布《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周天勇:这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通过加强劳动关系立法、完善劳动标准、严格监督执法,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冯喜良:《意见》出台有两个背景。一是劳资矛盾凸显。随着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核心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劳资双方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其利益诉求进一步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关系状态也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逐步转化,集体停工等劳动争议不断增多。目前,劳动关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紧迫、繁重的社会建设任务。二是经济新常态持续影响。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科技创新逐步成为发展动力等变化,将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就业状况以及劳动关系产生深刻持续的影响。为了适应新常态,中央及时发布了高级别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张车伟:发布《意见》顺应了我们现在劳动力市场形势变化的要求。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劳动力也从过去严重的供大于求变成了供求大致平衡,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既是劳动者自身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过去劳动力供大于求时,很多劳动者被侵犯权益时没有很强烈的诉求。目前这种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该说发布《意见》具备了现实客观的基础。

全面系统明确具体

记者:相比之前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意见》有哪些亮点?

常凯:劳动关系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在此之前,我们还没有一个这么高层次且全面系统的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的文件,来明确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工作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是一个贯穿发展始终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加以关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就会出现问题,和谐社会很难建立起来。这次能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个全党全国的历史任务提出来,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个《意见》,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劳动关系整个发展过程和治理过程的一个经验总结。

冯喜良:在《意见》中,针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路径、工作内容等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为劳动者、雇主、政府、工会和企业联合组织等各方主体,在劳动关系的结成、运行和矛盾处理过程中提供了比较明确和系统的依据与指导。在系统阐述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如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

以人为本协商共建

记者:《意见》指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同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意见》为何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给予如此大的关注?

侯风云: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早已很少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于协商。所以,要逐步培养企业和员工法治素养,这需要相应的法制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如何确定,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须明确的法定规范。《意见》就工资集体协商的对象、依据和内容都做出了规定,是一个进步。

记者:除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还从哪些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冯喜良:《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中小私营企业和基层单位是劳动关系问题的多发区,也是管理的薄弱环节。《意见》从工会组织的建立、劳动争议的调解、三方协商机制的完善和劳务派遣雇用方式的规范等多个方面,对中小私营企业和基层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如“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等。(李小彤)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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