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现就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废止。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