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动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设区市要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
二、建立机制。各设区市要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附件1)的要求,建立工作机制,确定诚信等级评定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评定工作有计划、高质量顺利开展。评定工作方案请于4月底前报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在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附件2)组织开展评定工作,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加强宣传。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工作的目的、意义,介绍评定办法、评定标准具体内容和评定流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诚信等级评定,欢迎社会参与监督。
四、时间要求。诚信等级评定工作自2013年4月在全省启动,11月底结束(以后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定工作),各设区市应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4月—7月,各市、县(市、区)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二)8月—9月20日前,各设区市上报“AAA”级评定单位名单及评定材料;
(三)9月—10月,组织开展“AAA”级评定工作;
(四)11月10日前,各设区市上报评定工作总结和评级单位名册。
五、各地组织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工作经费。
附件:1.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2日
附件1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信用环境,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和《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的要求,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的评定。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设立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各设区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评审委员会,。
省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相关申诉及异议;
(四)AAA级等级、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审;
(五)其它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一)依法设立,通过人社、工商、税务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及年度审验;
(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满两年以上;
(三)无失信违法行为,未受到过劳动监察、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自愿参加并遵守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参加诚信等级评定需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通过人社、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评定等级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诚信示范单位。各等级含义如下:
“A”级表示该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服务规模、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有较强的实力。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优良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业务管理精确,实行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有知名的品牌影响力,是行业的典型,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
诚信示范单位:连续两次评为“AAA”级的授予诚信示范单位。
诚信等级评定采用基本指标与项目指标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等级。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依据: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估机构调查材料;
(三)评估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四)评定考核组考核报告。
第十条 诚信等级评定重点考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含遵章守法、信用水平、服务能力、机构素质、经营管理、建章立制)、服务绩效、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按照逐级评定的原则进行。“AA”级从已经评定的“A”级中择优评定;“AAA”级从已经评定的“AA”级中择优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诚信等级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划分:
(一)省直及冠以“江西”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A”级、“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负责;
(二)“AA”级的评定、“AAA”级以上的预审及申报工作由设区市负责;
(三)“A” 级的评定、“AA”级以上等级的审报工作由县(市、区)负责。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及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并送交评定机构。
(二)初步审核。由各级评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征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意见。
(三)评定等级。由各级人社部门主管机构审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单位名单;“AAA”级及“诚信示范单位”由各设区市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定。
(四)社会公示。评定机构负责将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作出书面答复。对评估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诚信等级评审机构应作出裁定。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五)公布结果。公示后期满无异议的,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颁发全省统一规格的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相应等级的机构,由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诚信等级分类管理:
(一)“AAA”级和“诚信示范单位”,当年无投诉举报,年度检验免检通过,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
(二)“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投诉举报,年度检验免检通过,参加专项执法检查;
(三)对“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正常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
2.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申报表
附件1: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
主 任:刘滇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主任:邬建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
成 员:
政策法规处:刘克琦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付任根
人力资源市场处 :张维明
职业能力建设处:蔡宝琦
农民工服务指导处:钟天卓
劳动关系处:罗水泉
调解仲裁管理处:邓三荣
劳动监察局:段明其
监察室:陈蔚鹏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万保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胡水木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具体负责。
附件2: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实行逐级进行,“AAA”在“AA”单位中择优评定,“AA”级在“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评定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项目指标两类,各级别评定指标和评定标准如下:
一、“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级评定的基本指标和项目指标
(一)基本指标的含义及评定标准
基本指标是“A”级的门槛性指标。被评定单位必须达到本类各指标的评定要求,否则不能评为“A”级。
1.年检记录:指人社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年检记录。
评定标准:通过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年检。
2.行政处罚:指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
评定标准:无行政处罚的记录。
3.不诚信投诉: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
评定标准:无不诚信投诉记录。
4.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
评定标准: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二)项目指标的含义及评定标准
“A”级的项目指标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规范、机构建设、信用状况方面的指标。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如下:
1.服务规范 (分值:100分)
信息公示 (分值:25分)
(1)含义:指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明显的方式,公示工商执照、税务证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证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情况。
(2)评分标准
①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明显的方式公示扣3分;
③未公示工商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税务证照,每少一项扣2分;
④未公示人社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扣2分;
⑤未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的每少一项扣2分。
服务规程 (分值:30分)
(1)含义:用于评定是否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分别制定了服务规程;制定的服务规程是否包含了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服务规程对各服务环节的服务是否作了明确要求;制定的服务规程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情况。
(2)评分标准
①无服务规程或未执行服务规程的扣全分;
②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每少一项服务规程扣3分;
③各服务规程未包含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的,每项服务规程扣2分;
④各服务规程对必要服务环节的服务未做明确要求扣3分。
⑤超出行政许可服务项目经营的扣全分;
⑥服务规程执行性较差的扣3分。
服务记录 (分值:25分)
(1)含义:用于评定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规程,对所有服务对象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都做了服务记录、服务记录是否如实反映了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及如果服务对象有要求,能否查询。
(2)评分标准
①无服务记录的扣全分;
②有服务,但缺少重要内容的扣5分;
③特定服务项目无服务记录的,每项扣10分;
④某次已服务,但收费无服务记录或有服务记录无收费记录的,每次扣3分。
监督管理 (分值:20分)
(1)含义:指各级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查处违法违规或责令整改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等的记录。
(2)评分标准
①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扣全分;
②有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被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0分。
③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每次扣5分。
2.机构建设 (分值:100分)
经营场所 (分值:20分)
(1)含义:指对依法长期或固定使用的经营场所规模,以及参考所在城市的交通状况,对其交通便利性的评定。长期或固定使用是指自有或长期租用,租用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评分标准
①经营场所面积以80平米为基数,每少20平米扣2分
②交通便利性较差,扣1分。
服务设施 (分值:30分)
(1)含义:参考国内现代化管理水平,评定硬件设施如服务环境配套设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套规模、技术先进性和人性化程度。
(2)评分标准
①环境配套设施人性化程度差的扣2分;
②办公设备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③办公设备技术落后的扣2分。
机构管理 (分值:50分)
(1)含义:用于评估团队管理、规模、团队素质、员工职业证书持有率及员工教育培训程度等。
(2)评分标准
①团队规模以5人为基数,每减少1人扣2分;
②员工岗前培训率以95%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③工作人员持有职业资质证书率以95%为基数,每降低10%扣2分;
④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⑤未建立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包含公司章程、员工管理规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安全及消防安全措施等)每少一项扣5分。不完善的扣2分。
3.信用状况 (分值:100分)
用工情况(分值:30分)
(1)含义:用于评估员工(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2)评分标准
①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②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③员工社会保险缴纳项目每少一项扣2分;
④侵犯员工其他合法权益的,每次扣2分。
信用管理 (分值:30分)
含义:用于评估单位信用管理的落实情况。
评分标准
①无信用管理制度扣全分;
②未落实信用管理制度扣5分;
③员工诚信教育培训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④未与行政主管部门和员工签订诚信协议书每少一项扣3分;
⑤有不良信贷记录扣3分;
⑥发布、刊登虚假招聘用工信息每条扣5分;
客户权益 (分值:20分)
(1)含义:用于评估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及有无侵害客户行为。
(2)评分标准
①客户满意度低于60%扣5分;
②有侵害客户行为不良记录的每次扣10分。
纠纷处理 (分值:20分)
(1)含义:用于评估服务机构对投诉和纠纷的处理情况。
(2)评分标准
①投诉和纠纷处理不及时(5个工作日)扣5分;
②记录不全面不准确扣2分;
③投诉有效未及时纠正整改扣10.
经评估达到“A”级基本指标要求,且项目指标总分大于80分的评为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级诚信单位。
二、“AA”级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A”级的评定以达到“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服务功能、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责任四个项目指标,其含义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服务功能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1.服务项目 (分值:15分)
(1)含义:指有选择地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综合性水平或其业务专长。
服务综合性水平根据业务覆盖领域的广泛程度决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劳务承包、劳务派遣、劳务输出、职业指导、职业测评、招聘服务、人才推荐、网络服务、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人才供求信息发布等。
业务专长是指其在上述某个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及业绩突出,位于同类机构的较高水平。
(2)评分标准
①选择评定服务综合性水平的,其经行政许可的服务项目每少一项扣2分;服务项目不足3项的扣3分;
②选择评定业务专长的,其在特定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或业绩三者任何一项不能代表较先进的水平扣2分,有两项不能代表较先进水平的,扣3分。
2.服务规范 (分值:20分)
(1)含义:用于评估服务项目(尤其是主要服务项目)是否制定了服务规程,服务规程的完善、详尽及可操作性,以及执行情况。
服务规程是指提供某项服务应当遵循行为规则,包括服务程序、各程序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手段或质量检验标准、服务效果评价等规则.
(2)评分标准
①主要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程的,每项扣4分;
②普通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程的,每项扣2分;
③主要服务项目的服务规程不完善的,扣2分;
④普通服务项目的服务规程不完善的,扣1分;
⑤不执行服务规程的扣全分。
(二)服务能力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1.经营场所 (分值:8分)
(1)含义:指对依法长期或固定使用的经营场所规模,以及参考所在城市的交通状况,对其交通便利性的评定。长期或固定使用是指自有或长期租用,租用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评分标准
①经营场所面积以150平米为基数,每减少20平米扣2分
②交通便利性较差,扣1分。
2.服务设施 (分值:10分)
(1)含义:参考国内现代化管理水平,评定硬件设施如服务环境配套设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套规模、技术先进性和人性化程度。
(2)评分标准
①管理技术先进性和人性化程度差的扣2分;
②办公设备数量不足的扣1分
③办公设备技术落后的扣1分。
3.专业队伍 (分值:10分)
(1)含义:用于评估团队规模、团队素质、员工职业证书持有率及员工教育培训程度等。
(2)评分标准
①团队规模以10人为基数,每少2人扣1分;
②员工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每降低5%扣1分;
③员工诚信教育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降低5%扣1分
④工作人员持有职业证书率以100%为基数,每降低10%扣2分;
⑤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以95%为基数,每降低5%扣1分。
(三)社会责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1.义务服务 (分值:5分)
(1)含义:指义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尤其是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及长期失业者服务的记录。
(2)评分标准
①未义务为全部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扣2分;
②未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或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扣2分。
2.公益活动 (分值:5分)
(1)含义:指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2)评分标准
年内支持、参与或赞助上述公益活动的,每次加1分。
(四)服务效果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1.服务规模 (分值:11分)
(1)含义:指对年提供就业服务的数量规模的评估。
(2)评分标准
①年服务人数以2000人为基数,每减少200人扣2分。
2.服务成功率 (分值:10分)
(1)含义:指服务成功人数与服务人数的比率。服务成功是指通过其提供的就业服务,使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相对稳定劳动关系。
(2)评分标准
①服务成功率以20%为基数,每降低2%扣1分。
3.社会评价 (分值:6分)
(1)含义:指受各级人社、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或授予其荣誉称号;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
(2)评分标准
年内获得各级人社、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分;
经评定总分大于80分的为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级诚信单位。
三、“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AA”级评定以达到“A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综合实力、开拓创新、现代管理、社会品牌四个项目指标。
(一)“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1.综合实力
(1)分值:30分
(2)评定要点
①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
②配套设施先进,服务技术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③服务功能全面,体现人本服务理念;
④服务规模大,业绩突出。
2.开拓创新
(1)分值:20分
(2)评定要点
①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
②对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
③代表省内人力资源业务的发展方向。
3.现代管理
(1)分值:20分
(2)评定要点
①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
②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记录、服务质量、客户档案、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社会品牌
(1)分值:30分
(2)评定要点
①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劳务(人才)派遣、职业(人才)中介知名品牌;
②年服务人数及服务成功率位列前茅,是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旗帜和典型;
③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引领省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潮流。
(二)评定办法
本级指标由评审委员会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经评定总分大于80分的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A”级诚信单位。
备注:
1.本标准对除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外的各指标采取扣分原则进行评定,即默认各指标的评分为满分,依据本标准所确定的评分规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2.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采取加分原则进行评定,加至满分为止。
四、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标准
连续两年评为“AAA”级诚信单位的授予“诚信示范单位”。
附件:1.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程序
2.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相关指标说明
附件1: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程序
一、 申请受理
(一)评定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受理评定申请15日前通告本地区全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人社部门网站上提供《申请书》免费下载服务。
(二)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申请书》中有关要求提供配套的参评证明材料。
(三)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参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验收,对材料不全的应于收到《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
二、 核定相关信息
(一)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才能证明的旁证类信息,应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需要现场考察才能查实的信息,应该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二)核定人应当对核定情况和核定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申请机构的申请信息、旁证类信息和信息核定情况应录入申请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四)对经核定发现有信息不全或不清晰的,应及时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对经核定发现申请机构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信用数据库中记录。
三、诚信指标评分
(一)诚信指标评分应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
(二)诚信指标评分应由两名以上评定人员进行评定,填写评分表并签字确认。
(三)诚信指标评分表、总分表的具体内容应录入信用数据库。
四、确定评定结果
(一)评定机构应对各申请机构的相关信息核定情况和评定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是否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确定初评结果,并将汇总情况和初评结果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二)市(县)级评定机构完成“AA”和“A”级评定工作后,应按照“AAA”级评定标准,向省级评定机构推荐“AAA”级申请机构,并将所推荐申请机构的全部书面材料(及电子件)和报送省级评定机构。
(三)省级评定机构应根据“AAA”级评定标准要求,审核市级评定机构报送评定材料的完整性,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补充上报相关材料。
五、公示复议
(一)评定机构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申请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一周。
(二)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组根据异议对评定过程和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专家组复核异议成立的,提请人社部门处理。复核意见和书面答复均应由3名以上评委共同做出。
(三)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评定机构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确认评定结果,并在人社部门网站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获得相应诚信等级的机构名单。
六、总结上报
各设区市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交评定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机构申请参评情况、评定过程、主要做法和相关意见建议)及评定单位名单。
七、发放证书牌匾
诚信等级评定完成后,“A”级和“ AA”级由设区市、县统一发放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
证书名称统一为: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级 ”诚信单位;牌匾规格统一为:长60厘米×宽36厘米。
九、回避原则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原则。评定人员或是参评机构人员及与参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附件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相关指标说明
1.申请参与诚信等级评定的机构在申请时应完整真实填写《申报 书》,一并提交参评证明材料。未填写申请某一诚信等级的默认为不申请参与该等级评定;
2.年检、年审记录均指二个年度,两年内因年检、年审受过处罚的应备注说明;
3.行政处罚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和处分,无行政处罚记录填“0”,有行政处罚的应在备注栏说明;
4.有司法诉讼记录,但被认定为无责任方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各项服务规程,应作为参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
6.服务记录材料无需全部提交,但应做到可随时查询;
7.有监察记录的,应在备注中说明简要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8.选评业务专长的,应明确填写业务专长内容,并应写明该业务专长的服务技术水平、服务规模及业绩情况。服务项目栏信息均应附证明材料;
9.岗前培训、诚信教育培训指由人社部门组织或认可,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培训;
10.义务服务指不收取服务对象任何费用,义务服务人数指年内的数据,可备注两年内数据;
1l.公益活动指年内支持、参与、赞助或主办的在当地或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公益性活动,应附证明材料;
12.服务人数可备注近两年内的服务总人数,及服务对象类别构成;
13.服务成功率指通过服务记录能够证明的成功率,应当可查询;
14.社会评价栏应填写年内的数据,可备注两年内所获表扬、表彰及荣誉;
15.本表的“年内”指截止申请日一年之内,“两年内”指截止申请日两年内;
16.填写本表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参评材料,参定材料应按填写的前后顺序整理,规范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