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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512号)

2012.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1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2〕2号),明确“十二五”期间,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时兼顾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发展项目。同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以下简称沪府办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海市财政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给予支持。

上海市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于做好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特别是企业职工培训具有示范作用。现将沪府办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加强与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完善职业培训政策,推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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