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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

2012.09.27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杭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充分就业城市,创建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促进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 )扩大贷款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下列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时,可按附件1 的要求和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

  1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 以下简称六城区) 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求职登记人员;

  2 .“新杭州人” ( 即在六城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 中的求职登记人员。

  (二 )明确担保条件

  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必须提供下列之一的有效担保措施:

  1 .由1 名六城区地域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的担保;

  2 .由1 名及以上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六城区户籍在岗职工提供的担保;

  3 .以申请人自有或共有的六城区地域范围内的房产作为担保;

  4 .由1 家在六城区地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的担保。

  具体担保要求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三 )提高贷款额度和贴息标准

  1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为20万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允许其再次贷款。同一扶持对象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2 .对“新杭州人”中的求职登记人员,给予50 %的贴息;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六城区户籍人员,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进一步促进业务拓展

  (一 )创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六城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 以下简称风险基金) ,市本级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可能出现损失的风险补偿。各区首期风险基金不低于500万元;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首期风险基金额度。在贷款业务开展后各地应视具体情况对风险基金额度进行合理调整。各地风险基金及与其配套的市本级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于经选定的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经办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计划,额度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风险基金的5倍。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进入法定追偿程序时,由风险基金按照其本金净损失的80%进行风险补偿( 市级、区级财政各分担50% ) ,其余20%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对该笔贷款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由银行自行承担的20%本金净损失部分,不再给予贴息或风险补偿。若该笔贷款得到清偿,其已兑现的风险补偿金在下一期补偿中进行核减。

  (二 )降低贷款业务成本

  鼓励经办银行积极拓展业务,按经办银行年末日均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的1 %给予手续成本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 )加强贷款催收考核

  经办银行要制订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办法,加大对不良小额担傈贷款的催收力度。当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催收或通过风险基金补偿降低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经办银行贷款回收的考核激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 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应回收额×100%,下同) 达到95%以上的,按其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 )提高风险容忍度

  经办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开展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在业务考核时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履行尽职义务的授信部门和人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信用建设

  (一 )创建信用社区( 村)

  鼓励社区( 村) 积极推介小额担保贷款,配合经办银行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贷前贷后管理,提高居民信用意识。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 村) ”称号:

  1 .当年累计发生5-20笔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回收率达100%的社区( 村) ,奖励比例为贷款回收额的2%。

  2 .当年累计发生20笔及以上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社区( 村) ,奖励比例为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贷款回收率超过95%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奖励比例提高0.1个百分点。

  奖励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另行制订。

  (二 )加强个人信用管理

  加强对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扶持对象获得的小额担保贷款应用作白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办银行要依托社区( 村) 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走访借款人,适时进行还款提示,并以口头、书面或上门催收等方式,提醒、督促借款人及时足额还贷。对经反复催缴仍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其不良贷款情况录入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暂停其享受就业再就业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六城区政府组成的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沟通,加强配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六城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要切实承担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信用社区( 村) 评比表彰活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负责管理风险基金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共同实施实地调查、定期回访、督促借款人及时还贷、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市金融办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体系,指导各区金融办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筹集资金设立风险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要牵头定期开展贷款需求情况调研,合理调整风险基金规模,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各经办银行要切实负责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工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订操作细则,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拓展业务,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可配套发放商业贷款。要单独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按季做好贷款统计工作,加强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沟通。要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催收力度,对经反复催收仍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要及时发出催款律师函,直至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经办银行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提出异议的,经办银行可向杭州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 市) 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和要求

  2、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和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和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责编:hj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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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杭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充分就业城市,创建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市委[2009]10号)、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促进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 )扩大贷款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下列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时,可按附件1 的要求和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 1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 以下简称六城区) 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求职登记人员; 2 .“新杭州人” ( 即在六城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 中的求职登记人员。 (二 )明确担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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