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就业训练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在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单位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单位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意愿,进行不同层次和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在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活动中,其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依据审批的职业项目核定(技工院校依据专业设置进行核定)。
二、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活动,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运行。为保障和规范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对各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培训职业(工种)师资配备信息在市人力社保局计算机管理网络中进行登记。
三、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计算机网络管理运行,需提交以下材料(已提交的不再补交):
1.《职业培训机构登记表》(由于此表内容更新,应重新填报,并需电子版及页面打印,见附件1)。
2.《职业培训项目登记表》(需电子版及页面打印,见附件2)
3.相关证照:职业培训机构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资格材料: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举办的提供举办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培训项目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受理方式和要求:接此通知后,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转发本区县就业训练中心和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对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核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报送的材料,确认的《职业培训项目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将本区县就业训练中心和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就业训练中心、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市局直属职业培训机构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经审核后,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截止日期:2011年10月31日
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501室
联系人:魏刚
联系电话:23030918-8504 传真:23112159
附件:1. 职业培训机构登记表
2. 职业培训项目登记表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件:职业培训机构登记表 (点击标题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