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广大专技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53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要求
全市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31日,初级受理时间为9月1日—31日。所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必须按时报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关于重新修订<江门市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江人发[2004]14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技术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人发[2004]127号)以及《关于重新修订<鹤山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鹤人字[2007]28号)执行,各系列(专业)可参照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三)省外来粤人员在我市申报晋升的,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文件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政策文件,请查阅http://ldbz.heshan.gov.cn/list.asp?key=2 。
三、申报评审流程
报评审流程图(点击查看)
我市设有教师、农业、工程、建筑等四个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申报以上四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报送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审核,由本级评委会评审。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专技股审核后,报送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并提交对应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填写2009年新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教师及体育教练员等系列填写其专业系列要求的表格,表格下载地址:。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按照省“资格条件”审核,若未达到省“资格条件”规定的论文条件的,申报人必须提交2篇以上(不超过5篇)本专业论文。
(三)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报告和未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交打印件(规格为A4),并由申报人本人签名、所在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和加盖公章。
(四)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公需科目部分须提交《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训学习证明。
(五)申报人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的每一页都必须由单位审核人签名、加具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意见,盖单位公章。
(六)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户口所在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七)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的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六、七号窗口办理),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八)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至2011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 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 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
1、评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
2、评后公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
六、收费标准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初级评审费用为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论著鉴定费200元/人。
七、纪律要求
(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评委职责,认真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干预评委发表独立意见,评委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人社部门将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述事项如需咨询,请电联:8803516,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市府大院内。
附件:
1、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江人社发[2011]533号)(略)
2、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2011]123号)(略)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