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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品牌专业建设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99号)

2011.07.12

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10年,我省开展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下简称“项目”)。为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下达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及技工院校品牌专业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5号)要求,决定于三季度对各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一)各地对项目建设的重视支持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进展及其取得的成效;

(三)项目资金使用及配套投入情况;

(四)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二、评估时间安排

评估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7月1日-8月20日)。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省属技工院校报省人力社保厅。

(二)评估阶段(8月21日-9月10日)。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组成评估组对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评估。

(三)总结阶段(9月11日-9月20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建设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三、评估形式

评估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技工院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由学校自查,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省评估组进行抽查;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和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进行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评估组进行全面评估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材料。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二)各评估组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要通过“听”,听取建设单位和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情况汇报;“看”,实地查看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查”,核查相关材料等环节,发现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加快推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品牌专业的建设。

(三)请各市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总结材料于8月2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洪在有

联系电话:0571-87053069

电子邮件:hzy@zjhrss.gov.cn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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