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30号)要求,结合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0年度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对象
2010年6月30日以前经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完成民政、税务注册登记,本年度内正常开展招生、教学的培训学校。
二、检查评估方式
检查评估工作采取培训学校自查自评、市和区(市)县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评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评估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及提交材料(2月20日前)。各培训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自查,对照《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附件1)逐项逐条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登记表》(附件2)及其他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2月21日—3月20日)。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学校提交的自查自评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评估。
第三阶段:整改处置(3月21日以后)。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审查评估,对检查合格的培训学校发还《办学许可证》副本;对不合格的培训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培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对逾期未按规定参加检查评估的培训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审查机关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阶段:接受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抽查复核(6月30日前)。
三、检查评估提交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民政、税务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及表中要求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
(四)《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自查报告(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建设、办学条件、教学和行政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招生宣传、师资及管理人员配置、培训规模、质量及其执行政策法规情况、主要经验和体会以及当前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六)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八)法定备案资料:
1、招生宣传、广告(包括文字、视频、网络);
2、收费事项;
3、其他变更应备案事项。
四、检查评估要求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市和区(市)县行政部门依法各自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并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告检查评估结果。自查自评和审查评估工作在2011年3月20日前结束。各区(市)县于3月23日前将检查评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同时报送《2010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检查评估花名册》(附件3)(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挡发至邮箱:cdzipx@126.com)。
(二)检查评估工作是在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新举措。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肃的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各培训学校应按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应将检查评估工作视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总结办学经验教训的一次极好机会。各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一定要参与检查评估的全过程,要严格审签上报材料,杜绝弄虚作假,搪塞过关行为。
相关报表和资料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信息公开”栏下载,网址:http://www.cdldbz.gov.cn/PD0608070828/WD1101301437.files/培训学校行政备案表.rar
附件:1、《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表》(略)
2、《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登记表》(略)
3、《2010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检查评估花名册》(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冯豪;联系电话: 87706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