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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并创组发〔2010〕007号)

2010.11.18

各县(市、区)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10〕25号)精神,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进一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措施

(一)扩大贷款扶持范围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城乡自主创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等)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企业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证》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或虽未达到30%以上但超过20人,并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提高贷款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到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2年;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原则上按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故需要延期的,可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

3、企业吸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一定人数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故需要延期的,可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

(三)扩大贴息范围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四)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市、各县(市、区)各自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使用。市级担保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各县(市、区)担保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各级担保基金规模每年增长不低于5%,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增加担保基金的县(市、区),按当地上年担保基金增加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五)明确担保基金使用范围

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市级就业管理机构推荐的申请对象小额贷款担保及呆坏账核销等;各县(市、区)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本级就业管理机构推荐的申请对象小额贷款担保及呆坏账核销等。

(六)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市妇女联合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西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并妇发〔2010〕3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经办程序,健全统计制度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工作流程:

1、创业人员将相关资料报送至营业场所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收到申请人资料的2个工作日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由贷款申请人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复审,复审合格签署意见后由贷款申请人报市或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机构;

4、市及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盖章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贷款申请人将经审核合格的推荐资料送至担保机构;

5、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察,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

6、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贷人员进行放贷。

(二)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工作流程:

1、申请贷款的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或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2、就业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盖章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申请贷款的企业持推荐资料送至担保机构;

3、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

4、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进行放贷。

经办银行每月2日前将上月放贷情况反馈到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每月4日前汇总报同级创建办。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至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服务平台

(一)完善担保模式。凡具有资质条件并经过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都可以受理小额贷款的担保工作。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二)扩大受理网点。为方便创业人员就近办理贷款业务,市、各县(市、区)要指定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服务,经办金融机构要在现有网点的基础上,增加网点;各县(市、区)至少确定一家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

(三)建立“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由社区和创业培训机构推荐的申贷人员,从放贷之日起,社区和创业培训机构要责成专人对其开展贷后回访工作,定期进行贷后跟踪服务,并建立跟踪服务台帐。

四、降低反担保门槛

(一)完善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创业培训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后,由创业培训的专家对意向书进行可行性评估,签署推荐意见,并建立专人跟踪服务机制,可免除反担保。

(二)除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反担保外,可以通过企业及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押。

(三)实行“捆绑式”贷款。对于经省、市、各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经营活动的人员,由经办银行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一定贷款额度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其入驻商户进行审查,确定贷款对象,为其提供担保。

(四)健全信用社区反担保机制。按照社区申请、街道、县(市、区)推荐、市考核认定的程序,被认定为信用社区的,其推荐的贷款申请人申请小额贷款,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可免除反担保。

(五)对未经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直接发放贷款的个人创业者,享受国家贴息政策。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正常支付利息后,持完息凭证向同级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贴息,就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贴息资金的申拨手续。

五、确定指标任务,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

(一)将小额担保贷款成功人数及贷款额度作为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组对各县(市、区)创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 小额担保贷款指标任务为当年市下达的创业就业人数的15%。

(二)市、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上年业务开展情况,按晋财金〔2009〕64号文件规定,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小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每年按市、各县(市、区)上年新发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3‰,给予有关部门工作经费补助;对担保放大倍数超过3倍(含3倍)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上年新发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3‰,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按其上年新发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4‰,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 责编:lhj )
  • 创业促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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