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治区政府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全年6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财政补贴标准
为激励农村居民参保缴费,自治区、试点县(市)财政补助政策主要针对个人缴费环节进行补助。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5个档次缴费标准,自治区和试点县(市)财政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助。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0元,山区25元;川区、山区试点县(市)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和5元。鼓励多缴多补,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和试点县(市)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其中,在30元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之上,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分别再承担增加额(以30元为基数)的50%补贴。
●困难人员等的补助政策
对农村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川区县(市)由自治区和试点县(市)财政各承担50元;山区县(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元,试点县(市)财政承担3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和试点县(市)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个人缴费50元。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新农保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补贴。奖励缴费补贴标准将参照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适当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
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关系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基本特点:
1.缴费灵活,设5个档次,农村居民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和个人愿望自由选择,既弹性、又灵活;2.自治区财政补贴占大头,对应100元到500元的缴费档次,试点县(市)两级政府再对参保缴费人员分别给予补贴;3.照顾特殊人群,制度衔接到位,在保证制度发展上可持续性的同时,平稳实现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相关办法的顺畅衔接,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新农保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4.高起点起步,做到统一制度框架、统一基本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五个统一,以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