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为推进和指导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要求,我部制订了《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据此做好相关基础统计工作。在试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就业促进司反映。
联系人:王飞 柴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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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反映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指标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政府领导机制指标。包括:是否成立了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出台了创建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社会动员机制指标。包括:是否建立了能够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共同参与推动创业的机制或平台;是否开展了宣传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系列活动,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鼓励创业政策指标。包括:是否制定并实施了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重点为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等);这些政策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并取得实效。
2.支持就业政策指标。包括:是否完善并充实了就业政策体系(重点为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这些政策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并取得实效。
3.财政扶持政策指标。包括:是否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了创业扶持资金或引导资金,并在推动创建工作和扶持创业中产生了较好效果。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创业培训数量指标。包括:是否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政策覆盖范围;是否对2009年以来的新创业者实施了创业培训。
2.创业培训质量指标。包括:在全部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中,参训后的创业成功率或稳定率是否得到明显提高。
3.创业培训载体指标。包括:是否建立了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并在培训创业者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创业服务组织指标。包括: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是否建立了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和服务队伍。
2.创业服务内容指标。包括:是否为创业者提供了开业绿色通道;是否提供了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3.创业服务载体指标。包括:是否建立了创业服务公共平台;是否建立了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机制;是否建立了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创建工作统计指标。包括:是否建立了能够及时反映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制度;是否按期进行统计并作出分析。
2.创建工作责任指标。包括:是否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内容;是否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对各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
二、反映创业情况的评价指标
(一)创业环境满意指数有新的上升。即由专业机构经对创业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就创业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满意度进行调查后所形成的综合指数,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新的上升。
(二)创业活动活跃指数有新的上升。即经对创业活动参与率、创业实体增长率等相关统计结果合成后所形成的综合指数,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新的上升。
(三)创业实体生存指数有新的上升。即经对创业活动成功率、创业实体存活率等相关统计结果合成后所形成的综合指数,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新的上升。
三、反映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评价指标
(一)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有新的上升。即新创办的民营经济组织(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的就业人数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新的上升。
(二)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倍率有新的上升。即新创办的民营经济组织(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等)带动就业倍率,期末与期初相比,有新的上升。
四、其他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