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求职者、不懂法律法规。不知不觉中了职场黑招。这里,以一个案例给大家做分析。
案例:
小婷是名初出茅庐的求职者,几经周折,目前在一家规模不小的IT企业销售部上班,岗位是销售助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说明合同期3年,故试用期是6个月。虽然觉得试用期实在长了点,但由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她也没多想。不过工作并非如想象的那么顺利。缺乏经验的她数次因各种原因与领导产生分歧。转眼6个月快到了,企业人事突然找到她,告知最近部门互评中,大多数同事都对其“不满意”,因此决定6个月试用期满后中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流程,需要她立即填写辞职申请表。她被这个打击弄懵了,自认工作还算勤勉,与大多数人相处也没矛盾,怎么就不满意了呢?稀里糊涂地填写完辞职申请表后,人事才告知她由于是试用期,不存在经济补偿,这个月做完,办好移交手续即可离开公司。于是,她又填写了移交材料表。
不久,回过味来的小婷找专业人士咨询,发现试用期终止合同也可以有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她之前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和移交材料表,属于劳动者单方面提出中止合同,难以证明自己是协商解除。故而无充分理由获得经济补偿金。
专家建议:
案例中,小婷认为自己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的,还可能依据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其实,这家企业一开始的“互评”主观因素较强,不能充分证明小婷“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人事让小婷填写辞职申请表和移交材料表,坐实她主动辞职的证据。
作为劳动者,不管在什么单位工作,都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又依法办事。当然,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防范。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虽然没有违法政策,但劳动者也要意识到,连试用期都要“用足”的企业,可能对员工同样会较苛刻。因此工作时要留个心眼,多做少说,多观察,少顶撞(领导)。其次,交好同事。企业辞退小婷前,她曾得到过同事的暗示,可惜未能重视,才导致被动。一般企业辞退员工前都会有些“风吹草动”。如寻找接替者,与部门其它同事沟通,搜集(辞退)证据等。所谓“得道多助”,若能及时获得讯息,就可提前准备对策,同时寻找新工作,不至于被动。最后,在与人事沟通时,可以录音。同时,也可使用缓兵之计,不填写任何书面材料。若企业以“黑档案”要挟,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