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三、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四、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 2019—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其中企业职工培训75万人次、其他就业群体培训75万人次。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二、加大对职工等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三年组织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75万人次。指导督促规模以上企业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开展关键岗位骨干培训和高技能人才研修,选派高技能人才到区内理工类高等院校、研发制造类科研机构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和研修。发挥主管部门、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组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完善推广职业培训券制度,统筹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三年培训4万新型学徒,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二)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年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60万人次。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和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相关政策。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三年组织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15万人次。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50元/人·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加大粤桂扶贫协作培训力度,引入结对帮扶地区优质培训机构在我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在粤就业的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评价,并给予培训企业、机构或个人相应的补贴,相应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补助。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二)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所获得的收入,可动态调整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所增加的总量不计入下一年度单位工资核定基数。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主动对接企业,共同培训符合企业需求的全日制毕业生,对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业院校,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三)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体制。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推动企业、行业协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并落实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广泛调动企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对象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制度,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参与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开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打破技能人才评价中年龄、学历、资历、身份和比例等限制,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技术工人,可破格或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四)创新培训形式和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就业适应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婴幼儿(0—3岁)照护等就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着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就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专项研修计划,选拔高技能人才和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骨干教师赴制造强国、职教大国开展技能研修。加大对各类培训机构师资培养扶持力度,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支持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营养师、社会工作师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等。(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持续支持各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落实自治区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加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投入,推动实训培训资源整合,提高实训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级公共实训基地购买、升级设备予以支持。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完善培训统计工作,推行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全区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各类补助资金使用结构,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和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实现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开放。将退役军人等群体纳入项目制培训对象范围。(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扶贫资金、部门预算等各类涉及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提取,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类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转变培训监督管理方式,从过程监督转变为结果考核,切实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推进。要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二)健全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自治区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各有关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工会要监督企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目录清单制,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自治区制定全区培训机构目录和评价机构目录,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调整制定本地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项目目录,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调整制定本地培训项目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加快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大力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和“技能大师传帮带”活动,持续开展“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和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先进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8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突出重点应培尽培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围绕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十大重点产业开展职工培训,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项目,着力培养企业急需的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以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高精尖缺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3万新型学徒。(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列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积极开展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深入实施“技工院校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鼓励通过项目制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含“两后生”)按需培训。支持各地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让贫困劳动力凭一技之长充分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三、充分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 (一)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培训任务,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三)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设置审批、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建设、金融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经评估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转为技工院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州)要统筹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以及职业训练院建设。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继续实施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加大教师培训和教材开发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二)调整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地可加大项目制培训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的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按照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20%计提提升行动资金,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省级将通过失业保险调剂金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取消培训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五、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一)创新培训内容。强化职业素养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紧盯市场需求,加大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民间工艺等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二)改进培训补贴经办服务。建立补贴类培训经办服务指南,规范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考核标准以及领取方式。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经办平台,探索实行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信用支付试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鉴定评价职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2019年相关目录应于9月底前公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三)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监管。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规范各类补贴性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培训补贴项目,均纳入当地人社部门统计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培训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实行年初报计划、半年报进度、年终报总结。(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共同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 任务目标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2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二、 聚焦重点分类施训,提升培训针对性(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面向“5+1”现代产业、“10+3”现代农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职工,大规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各类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3年培养3万名左右企业新型学徒,同时按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大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劳务品牌培训。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下同)、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根据其意愿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培训。对残疾人,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做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三)切实加大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深入实施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行动,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实施“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三、 健全多元培训体系,激发培训主体活力(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对帮助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推广“厂中校、校中厂”合作模式,积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对企业办职业院校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新建的省级项目分别给予每个3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五)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在其专业设置和培训课程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可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按照国家和我省部署,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六)发挥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根据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七)创新拓展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电商、餐饮服务、建筑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现代产业发展,加强航空与燃机、信息安全、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医学、石墨烯、人工智能等领域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乡村文旅能人支持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增加普通话、社交礼仪等生活技能培训;围绕振兴四川传统技艺,组织开展蜀绣、自贡扎染、藏族唐卡、羌族刺绣、彝族服饰、竹编、绵竹年画等地方特色手工艺以及民族歌舞表演等培训。同时,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妇联)(八)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在职业院校持续实施产教融合深化工程和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积极搭建网络和移动学习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师傅互派顶岗交流锻炼机制,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培训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培训统计工作,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四、 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引导激励(九)落实现有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学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生活、交通等成本合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转岗转业、在岗、岗位提升等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残联)(十)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市(州)可在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等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作为培训对象纳入政策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确定承训单位实施。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按培训补贴总额的50%先行拨付部分资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十一)加大资金筹集和支持力度。各地要将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筹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企业要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四川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十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公示、拨付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要将补贴性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加强培训监管。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在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职能,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应急、国资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责任,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也要形成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各市(州)定期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加强业务协同配合,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效果开展评估,强化培训质量监管。(十五)推进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制度和准入类职业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并实施考核;支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按规定参与新业态、新职业的技能标准开发。(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要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加大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力度,进一步增强技能人才的职业荣誉感、获得感,不断优化技能成才的环境氛围。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 主要目标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6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二、 工作任务(一)突出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1. 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用工企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技能提升补贴。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力争培训2.65万新型学徒,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2. 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3. 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培训供给能力。4. 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技能人才建设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各地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根据实训基地实际承担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量和完成效果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5. 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教育改革相关规定,在职业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追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6. 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要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面向企业、行业协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支持各类社会评价机构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7. 创新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8.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在中心城市建设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新技能开发为主的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在设区市建设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县(市、区)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支持培训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职业院校可考核招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前3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职业培训数字资源和互联网课程体系的开发投入。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组织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满足培训需要。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和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高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9.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10.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各类人群参加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和20%。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40%的培训补贴资金。1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自2019至2021年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7.3亿元,统筹用于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按年度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地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12. 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加大监察执纪力度,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三、 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推进。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抓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区)实施的工作格局,实现全程高标准、整体高质量。(二)健全工作机制。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三)细化任务分解。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2019年全省完成各类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指标,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给各设区市的计划任务执行。各市、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各设区市要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地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要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四)提高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五)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省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附件:江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附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促进稳就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2021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7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工作重点(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需求导向,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梯次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对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退役军人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努力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和“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做到“愿培则培”。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各类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实施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劳动预备制登记学习、在校大学生“三个一”(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创业能力培训、一次就业能力实训)能力培养、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等项目。做到“需培就培”。针对我省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二)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培训机构开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的积极性。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扩大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民办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增加培训有效供给。进行示范引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引领本部门本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质效。发布培训目录。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设区的市统一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方便和指导劳动者按需选择。征选培训师资。面向省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丰富培训模式。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支持培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每个设区的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在我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发挥政策综合效力。三、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作、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省里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报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存。(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可对各部门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各级政府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个别市计提资金后不足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省级通过调剂金给予适当支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鼓励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倾斜。(三)加强质效监督。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将各市、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就业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范围。通过向社会公开、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四)加强服务供给。各市、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提质、提速、提效。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五)加强宣传解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三进三送”活动(政策宣讲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提升行动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培训任务分解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新增技能劳动者7.5万人以上,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2.25万人以上。二、主要政策(一)围绕重点行业加大对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1.对就业重点群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继续面向贫困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以及职业农民等群体,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同时给予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的,项目委托单位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30%。2.支持旅游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行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统称证书)的,按初级工15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化工、矿山等高危或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3.重点支持自贸区(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对我省新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证书的企业职工,按高级技师6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工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补助。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布并定期调整。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技能人才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按高级技师12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工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鼓励我省职业院校围绕自贸区(港)需要培养高技能人才,其中高级工以上全日制毕业生留在我省就业的,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按每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4.加大对就业特殊群体的培训支持。加大对司法等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具体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培训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等内容的项目适当上调补贴标准,最高可达到20%。5.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的,均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分别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二)加强职业院校等培训主体的能力建设。6.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参与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可将实训设施设备向社会全面开放,收取实训耗材和管理服务等基本费用。主管部门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将其本年度补贴性培训和鉴定收入的20%计入次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职业院校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和鉴定工作的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倾斜。允许职业院校按不高于30%的比例将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7.支持技工院校建设职业训练院,纳入国家级、省级试点的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限制,允许其结合实训条件自主增加培训工种(项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培训,并给予补贴。8.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三)创新培训评价的形式和内容。9.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内容。围绕我省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大重点产业需求和创业需要开展培训,大力开展酒店餐饮、信息通信、物流、药物制剂、家政、托幼和婴幼儿照护、黎锦制作等就业技能培训,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10.推行“互联网+”等培训形式,按照全省“大集中”建设模式,依托职业院校建设覆盖全省各类培训机构的互联网培训平台,推进“共享培训”,扩大优质培训资源覆盖面。开发职业(工种)题库,整合并向社会公布部分题库资源,提高劳动者学习培训的针对性。11.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体制。依托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2.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院校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国家级竞赛和国际竞赛备战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补助,对参与国际和国家一级技能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四)加强资金支持和监管。13.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部门预算、地方人才经费、行业发展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其中,2019年至2021年从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7.3亿元,专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全省各级政府可以对各类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促进资金集约高效使用。14.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予以支持,对政策宣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15.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税务部门依照税法等相关规定,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16.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纵横互联、动态共享、精准比对。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补贴资金统一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以及企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17.建立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培训资金支出管理责任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县政府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培训资金、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属地监管。18.加大培训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培训和评价机构信息,公开培训资金支出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转变培训监督管理方式,从过程监督转变为结果考核,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改革创新、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三、保障措施19.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抓、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市县政府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及时分解下达任务、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按时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20.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和评价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工作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全省各级政府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等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整合政府各类培训资金,确保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工信、住建、国资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和引导职业院校、重点企业等培训力量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司法等部门协调组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农民、退役军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等群体培训。工会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开展职工培训。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有力支持。22.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广大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要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责任分工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二、 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三、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四、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五、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一、 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二、 主要内容我省《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突出重点群体,以点带面,推动劳动者整体素质提升,共5部分15条内容。(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强调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在目标任务中,结合我省技能人才现状,明确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工作目标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二)培训对象和种类。聚焦“培训谁”,明确培训对象为三类,一是各类企业职工。二是就业重点群体,主要包括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与国家《方案》不同的是将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和戒毒人员纳入培训对象。三是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同时,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实施的培训项目。(三)培训主体、内容和能力建设。聚焦“谁培训”,我省《实施方案》明确将培训主体扩大至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为调动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引导其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形成各类培训主体踊跃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良好局面,《实施方案》提出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举措。此外,《实施方案》聚焦“培训什么”,创新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对象的吸引力。(四)培训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是各地实际操作中最关心的内容,也是我省《实施方案》中篇幅最大的一部分。补贴政策分免费培训、补贴性培训和生活费补贴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明确三项免费培训政策,一是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群体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补贴。二是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培训费拨付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主体。三是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由管理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明确四项补贴性培训补贴标准,一是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二是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三是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明确以工代训补贴标准,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明确生活费补贴标准,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明确预拨资金比例。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培训主体面向“四煤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培训补贴资金。完善培训补贴政策,破除地域、户籍制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此外,我省《实施方案》还提出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五)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二是提出省政府将各市县政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此外,《实施方案》还将2019年30万的培训任务下达至各市地,将各项重点任务分解到各省直部门,实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三是明确了政府筹集资金范围和加强资金监管的措施,细化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内容,推动市县创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了培训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