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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3.03.01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办法》规定,案件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如有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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