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青海省医保局聚焦参保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找准医保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的定位,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一、推动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档升级
在全国率先实施医疗救助省级统筹的基础上,青海省政府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一是拓展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进一步扩大,将事实无人扶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基本上实现了对困难群众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的全覆盖。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居民大病保险累计起付线统一为1.2万元,报销比例80%不变,不设封顶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三是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分类分层实施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全额或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门诊、住院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重特大疾病救助达到50%以上。14岁以下儿童救助比例提高10%。
二、助力脱贫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建立渐退资助机制。过渡期内,建立脱贫人口渐退式资助参保机制,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保,纳入农村低保、返贫致贫、易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逐年按80%、70%、60%、50%的比例资助参保,2026年起资助参保标准与医疗救助对象衔接统一。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后不再资助参保,开通全年参保缴费绿色通道,随时办理参保、即时享受待遇,确保了脱贫人口应保尽保。二是实施分类救助帮扶。对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收入较低的,既补参保又补门诊和住院费用;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收入略高的,补参保也补住院费用;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的,建立180天追溯救助机制,主要补住院费用,有效防范化解了脱贫人口因病返贫风险。三是建立预警监测机制。根据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确定监测标准,建立省市县3级医保信息平台,实行脱贫人口因病返贫、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双预警”动态监测。对脱贫人口和农村居民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超过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100%的,纳入全省统一的“双预警”监测范围,各级医保部门将预警数据按月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截至目前,全省主动发现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人员5.44万人,审核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3943人,实现了“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
三、助推职工居民门诊保障制度趋于健全
建立健全门诊保障机制,不断补齐短板,稳步提升职工居民待遇水平。一是健全职工门诊保障机制。出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统一全省职工门诊保障政策,普通门诊基金支出比例达50%以上,退休人员倾斜提高10%;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500元、1200元、2000元三档进行分类保障。恶性肿瘤等4种门诊慢特病,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待遇,最高限额10万元;糖尿病等22种病种按80%报销,最高限额5000元至2万元不等。二是个人账户改革平稳过渡。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设三年过渡期,2021年按原政策规定全部计入;2022年按原政策规定的50%计入;2023年起,在职职工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2021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定额计入。出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共济账户适用范围、使用方式、变更解除等经办规程。三是调整完善居民普通门诊政策。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0元提高到300元,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30%;支付范围由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