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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18号)

2012.05.18

各市(地)、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促进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及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制定2012年度《黑龙江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请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程锐,联系电话:0451-87130402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黑龙江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黑政法发[2005]66号),加强法制建设,严肃执法职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工作形象,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责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市(地)、县(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方案。

二、考核目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分(见附表),专用目标参照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的考核目标执行。

三、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市、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其内设机构或人员,一律不得以该内设机构或个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职权。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项法律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行政执法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给付;

3、行政确认;

4、行政审批;

5、行政许可;

6、行政监督检查;

7、行政处罚;

8、行政复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五、执法监督

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地、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该单位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给予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省厅将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 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

(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

(四) 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推诿不办、超时缓办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 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执法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行政侵权的。 各执法单位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必须限期改正执行,并及时向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和执行的情况。

六、执法责任过错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其职务行为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执法责任过错追究遵循“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违反行政执法程序;

(三)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四)行政执法不当,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五)行政不作为;

(六)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七)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因违法行为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错案的,应分别追究所在执法单位责任人及该执法人员的责任;执法人员不听从主管负责人的指挥,或故意虚构、隐瞒事实,造成错案的,只追究该执法人员的直接责任;执法单位负责人失(渎)职造成错案的,只追究该负责人的直接责任。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责任。因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由于直接承办人的过错,导致领导无法识别而造成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错案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七、检查考评

(一)检查考评机构: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时间: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日常工作中对被检查考评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省厅制定的考核目标,年底前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检自评,并于下一年1月15日前将自检自评结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厅。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平时检查和抽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于2月底前通报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

(三)检查考评方式:

1、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

2、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3、组织行政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剖析监督;

4、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随机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验;

5、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进行随机测试;

6、检查考评单位确定的其他方式。

(四)考评等次

90-100分为优秀单位,70-89分的为良好单位,60-69分的为达标单位,59分以下的为未达标单位。

八、奖惩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将作为评价各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考评结果将作为被考评人年度公务员考核的指标之一,并可作为其职务任免、晋升的考察依据。对考评为优秀、良好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对于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的执法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可嘉奖相关人员。受到表彰的单位可对本单位相关人员酌情兑现适当的奖金或物质奖励。

对于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不能评为优秀或良好单位,并由省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未达标或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按照省政府第10号令的规定,一年内不能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1、未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2、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问题且拒不纠正的;

3、行政执法或者层级监督队伍建设不符合依法行政需要或者人员素质过低,随机测试或书面考试及格率低于50%的;

4、因未依法行政造成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较差或者执法形象不好,在随机进行的社会调查、民意测验中满意率低于50%的;

5、对检查考评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6、未及时报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工作总结的;

7、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于违反本方案的行政执法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执法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批评教育情况送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情节较重的,暂扣或收缴执法证件;违反《公务员法》等规定的,由各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组织领导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省政府赋予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是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实施有效监督,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效手段。全省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要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行政执法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考核目标的落实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对具体考核目标的落实负直接责任。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拖延、推诿或不作为,并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质量和后果负责。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林秀山

副组长:冯启慧 于 夫

成 员: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拟定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的标准及规程。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 任:王永江

成 员:关丽君、张媛、战凯、简讯、程锐

( 责编:z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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